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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奇制胜:用“心”诠释法理情理
———记江苏通州市金沙城南法律服务所副主任瞿浒
《通州大众》报社资深记者老主任瞿光林
2006年12月8日下午5时许,一群人亲亲热热地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前道别。亲眼目睹大家轻松而满意的神情,一位身材高大、留着短发的青年男子掏出手巾,悄然擦拭眼角的泪花,略显疲惫的面庞露出了欣然的微笑——这宗历时近半年的人身伤害索赔案,终于他的当事人的胜诉而顺利结案了。
担任此案一审的通州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也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中院维持了他们所作出的判决。回想起几个月来诸多新闻媒体对此案的密切关注、高度评价,法官们不约而同地谈起了瞿浒——是他的一个新的法理和情理的主张,为这宗本来扑朔迷离的案件提供了有利判决的重要根据。
六个初中学生私下结伙游泳,其中一个溺水身亡,时此,另外五个学生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本是一个“无法可依”的难题。瞿浒独辟蹊径,提出了一个广为称道的主张,连中央电视台也作了专访和专题报道。
这件事发生在2006年6月27日午后。通州市某初中学生顾某与同学施某等五人一起到校外的一个水塘里游泳,不久,顾某沉入水下,施某等见状后随即上岸,分工将顾某的衣、裤和鞋藏匿,并约定不将此事外传。第二天,班主任向施某等五人询问顾某的下落,他们均未说出真相。6月30日顾某的尸体被发现后,经当地政府做工作,施某等五人的家长给付了顾某父母总共44000元。事后,顾某的父母对施某等五人提起诉讼,同时状告了当地政府和顾某生前所在的学校。
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中认定,顾某生前所在学校时对顾某之死不负民事赔偿责任,认定当地政府疏于对水塘的管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这些,法院的认定比较顺利,但对于施某等人的责任该为何认定,法院感到很棘手,因为找不到相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