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的法律规定。可见并是后期那么可怕,直到朱棣靖难成功后,因为朱棣诛杀方孝孺、黄子澄、铁铉等人的蔓抄,厂卫的酷刑,使教坊妓女大增,如《国朝典故》中的一本:《立闲斋录》。书里是这么写的:“铁铉妻杨氏年三十五,送教坊司;劳大妻张氏年五十六,送教坊司,张氏旋故。教坊司安政于奉天门奏:奉圣旨分付上元县抬出门去,着狗吃了,钦此。”
还有,《南京司法记》:“永乐二年十二月教坊司题:卓敬女、杨奴牛、景刘氏合无照,依谢升妻韩氏例,送洪国公转营奸宿。又永乐十一年正月十一日教坊司于右顺门口奏:齐泰妇及外甥媳妇又黄子澄妹四个妇人每一日夜二十余条汉子看守着,年少的都有身孕,除生子令作小龟子,又有三岁女子,奏请圣旨,奉钦依由他,不的到长大便是个淫丶贱材儿。又奏,黄子澄妻生一小厮,如今十岁,也奉钦都由他。”可见,入了教坊司算得上不是一般的妓女了,想要脱籍是不容易的。
明朝的户籍制度是在元朝的户籍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非常细致,将人民分成民、军、匠等类别,各有各的户籍,不得混淆,一旦混淆,可是要死人的。
正如《赵司户千里遗音苏小娟一诗正果》所言:“名妓要落籍,最是一件难事,官府恐怕缺了承应的人,上司过往嗔怪,许多不便,十个倒有九个不肯。所以有的批从良牒上道:‘慕《周南》之化,此意良可矜;空冀北之群,所请宜不允。’”除非当事的妓女和主管的官员有极大的情分,或者运气好,撞着个肯大力帮衬的人,才有希望得遂夙愿。教坊司的妓女要落籍,不单单是银的问题,《明史·职官志》。《志第五十·职官三》教坊司。奉銮一人,正九品左、右韶舞各一人,左、右司乐各一人,并从九品掌乐舞承应。以乐户充之,隶礼部。嘉靖中,又设显陵供祀教坊司,设左、右司乐各一人。《志第五十一·职官四》(南京)礼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各郎中。。。可见还是要文书的,我这里写铁小蝶脱了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