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叫ccp_wu的书友看看(1 / 2)

首先呢大兄弟,你一直在评论我一直在后面跟着回复,你的问题除了重复的,我都回复了,也都解释了,但是你一直都不看,你就在那里不断评论,最后得出结论,我在降智,我想证明主角打无理的官司很牛逼,不管有理没理都站在司机立场,说我被某个案件影响,想在司机无理的案子上找补一下……

大哥,首先呢给你贴个判决书号,你先去看,(2018)粤0111刑初1343号,看看我是不是在故意证明主角打无理的案子咋样咋样,然后你可以加群,和我来说,然后呢,咱们就算是辩论,也得给人张嘴的机会吧,你一个劲儿的说,我回了一堆你都不看,也不回复,那说的意义在哪是不是,同一个案子不同法院的判决都可能不同,我就是故意找补啊……有判决书呢,你可以看看好吧,我都回了一堆手都酸了大哥你不看一眼,那发个单章专门来解释一下,这个总会看吧。

然后呢,针对你说的问题再回复一下,你的问题集中在哪里,集中在说拉醉汉,醉酒的人喝多了可能伸出头呕吐,所以上车后司机就应该关窗户,而且能预见到对吧,然后呢,检察官降智,就说什么预见,然后呢,不付钱就可以强行拉着人往回走这是限制人身自由。

我来挨个回复,第一个和第二个,醉汉,这是你的认定,案件中我写的是喝了酒的人,上车后意识清醒,还有同伴在,然后呢应该关窗户,就因为可能伸出头呕吐,所以跳车了就得承担这个刑事责任,你自己觉得合理吗?为什么检察官非得从预见方面来入手,是因为什么都不懂?

因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主观方面必须要有预见或者应该预见的情况才行,而且这里的因果关系是应该预见跳车而不是应该预见伸出头呕吐!

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中间还能插入其他的情况吗?还能插入说伸出头呕吐这种可能?他伸出头呕吐没,没有啊,直接跳了,法律只讲证据,证据里没有伸出头呕吐的这种行为,那凭空猜测就能加入?

再退一万步,你可以根据这个来主张说,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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