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降的都按照元朝对待他们的方式,也就是依旧用土官制来治理这些地方。
中国地域辽阔、民族林立,怎么样处理好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始终是统治者的一大难题。
唐、宋时期,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占据多数的州、县控制,一般会授权部族首领担任地方官员实行管理,加派朝廷任命的监管官员,这就是羁縻政策。
在羁縻政策演变到一定阶段,也就是进入元朝统治时期,土司制度得以衍生出世。
蒙古族推翻旧王朝,建立了疆域空前阔大的元朝,其下民族众多,史载“盖汉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
元朝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统治,创立了行省制度由中央直接管辖少数地区,并且在这之前由唐宋所建立的羁縻州府也都归到各自行省的管辖范围内。
除此之外,元朝还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推行了“蒙夷参治”的方法。
中央统治者一方面派遣宗亲王室镇守少数民族地区,另一方面又广泛接纳当地的土着民族首领,并举荐其成为当地士官。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同时还保证了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方的统治。
而“蒙夷参治”的治理策略就是“土官制度”的前身,在那时,元朝将全国的各类官员统一分成两大类——“土官”和“流官”。
在行省和宣慰司这两级中,主要以流官为主、土官为辅,而在路及路以下的级别则广泛举荐土官。
除此之外,元朝还给予土官一些特殊优待。只要官员们对朝廷忠诚不二,便允许他们长久统治区域,还可以世袭官职。
明朝采用“恩抚”政策,“威德兼施”,使得明朝最终赢得了少数民族的支持,达到不战而胜的效果。
当然,这么做也是有皇帝自己的思考。
明朝皇帝们长期主张“守在四夷”的治边思想,对西南地区的管理以“守”为其核心,以元为鉴,反对以西南边疆为依托实行军事扩张的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