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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贴身服务(2 / 4)

白的同伙为父母,而后由这位同伙出面售卖——父母卖儿女也不叫‘卖’,他们索取的那笔钱视为‘赠嫁’,或者是‘典身钱(相对于男**仆)’。

律法还规定:买卖合同要在官府上档,盖上朱红大印的契约,称之为“红契”,如此才能受到官府保护。如果买卖合同不在官府上档案,那么这种契约无效。在奴仆买卖中,如果拐子不能立下可以在官府上档的红契,守规矩的人家也不敢购买,因为只要奴隶有机会脱身,前往官府告一状,主人就是一个“拐卖良人”的重罪,要被流放三千里。

律法规定:契约一旦在官府上了档子,则役期可以连续计算,被‘典’之人无论转了几道手,她的服役期限都要合并计算,最长只能是十年,十年合同期满就须终止劳务关系,任人自由离去。”

“哦,这有点相当于‘工龄连续计算法’,我明白。”

“律法还规定:拐卖十岁以下儿童者死,这可是刑律上少有的死刑。所以拐子为了逃避死刑,最喜欢拐卖十岁出头的女孩,偶尔才会对环娘这样性格好,美貌非常的小美人胚子下手。”

“难怪桃花观里的拐子什么话也不说,拼死跟我打——他们屋里藏着环娘,十岁以下的幼童,一旦被发现了就是死刑,所以他们才拼命。”

黄娥点点头:“官府上面也是这态度,桃花观内拐子全死了,官府正好可以结案——便是因为他们当时不死,事后追究也是死刑。哥哥动手免去他们的劳作,还让他们白得一份功劳,自然赏赐优厚,还什么也不问,赶紧结案。”

时穿叹息:“这大宋朝真是仁义啊,瞧这法律定的,多么严密。然而,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多么严密的法律也挡不住钻空子的人多,瞧瞧,每条政策都有人钻缝。

我最欣赏关于役期的规定,朝廷大概是想着,即使民间贩奴屡禁不止,但有了这条法律,即使女人被拐卖了,卖身钱不算,她工作期间也有薪水,等工作十年后,被拐女人挣够了嫁妆钱,就可以恢复自由,然后凭借这笔钱招赘一个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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