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的折子递了过去,“这是我们新草拟的合约条款,清都王觉得这份条款如何?”
郑梉半带疑惑的结果折子,打开观看。第一页上赫然几个大字,明黎友好通商条约:
“兹因大明皇帝,安南国王,欲以两国友好之目的,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大明皇帝特派钦差礼部主事陆天翔、海南卫百户蒋北铭,会同安南国清都王郑梉;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
1,嗣后大明皇帝、安南国王永存平和,所属臣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2,自今以后,安南国允许大明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安南沿海之鸿基、岘港、普利安哥等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明皇帝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于此地,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明人按照所议之款,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3,因大明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明朝特向安南国租借鸿基附近一地,租期99年,每年交付安南国租金白银3000两。
4,今后凡我大明子民,均需遵守安南当地之律法。如有特殊不通习俗之处,引起争端,则由我大明领事,管事协同安南国一同裁决。
5,为通友好,前述言明开关俾大明商民居住通商之鸿基等三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由双方协商而定。大明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大明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6,双方因前次误会所致,互有攻击,各有损伤。特此约定,大明朝恩准赔付安南国白银10万两,以抚恤死伤将士;安南国需支付大明朝白银18万两以安圣意。双方各于2月内付清。
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安南国清都王郑梉奏明安南国王应允。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
崇祯四年三月八